(2015)南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德柏与被执行人黄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德柏,黄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全德柏。被执行人黄远昌。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全德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远昌的银行存款100389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及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