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某,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认为内容详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宣判后沈某不服,上诉称:1、原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双方结婚已有26年。2、原判对证据的采纳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双方系事实婚姻于法无据。水上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目的是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由民政机关进行,居委会没有资格出具。双方确实进行了结婚登记。3、原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6月被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出门打工。双方虽分居两年,却因被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每逢长假或家中有事,被上诉人都回家与上诉人团聚。怎么理解为外出打工就是分居呢?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或改判不予离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2012年6月,马某因与沈某生气外出打工,直至2015年马某起诉离婚两人才见面。本院查明其它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1、马某与沈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因马某、沈某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一审按事实婚姻处理并无不当。沈某称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