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顺申请执行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张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129号申请人:张顺被申请人:张书本院在执行张顺申请执行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中止。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