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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委托代理人胡勇波,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禄,被告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勇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蹇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在外酗酒、赌博,找我无理取闹,并说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在生活上也对我不关心,我生病住院时不给钱医治,不履行照顾义务。现我们互不信任,长期吵架,被告也曾提出过离婚,双方协议未果。2014年12月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割和负担。被告蹇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由于系再婚,双方均非常珍惜夫妻感情,在家相敬如宾,夫妻感情好。原告现提出离婚是因我患上脑梗死疾病,但我会谅解原告,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改善夫妻关系。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蹇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被告均患有疾病需治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夫妻之间虽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体贴,互谅互让,真诚相处,双方对所患疾病积极治疗,相互履行照顾义务,夫妻关系是能够维持并进一步改善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