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志双、周跃春与周跃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双,周跃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肖志双。法定代理人肖文明。被告周跃春,驾驶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冶建22-1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846890-4。代表人周志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双与被告周跃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肖文明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