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