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秀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峰、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和凌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在领证之前已经谈了6年,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还好,虽有琐事争吵,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双方由于原告有婚外情曾闹到派出所,但证据已经被原告拿走。双方感情还是存在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何某于2008年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份(即农历2009年年底)左右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居住证信息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弘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