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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851号原��:李某。委托代理人:章丽君。被告: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付 铎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