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851号原��:李某。委托代理人:章丽君。被告: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付 铎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