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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梁某某,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