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梁某某,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