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05-2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319弄22号102、104室。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华源正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