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古某,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某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勇 彪代理审判员 程 海 鸿人民陪审员 邓 秀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菲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