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任志与被执行人邱荔春、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成任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蒙山县蒙山镇。被执行人邱荔春,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职工,住蒙山县蒙山镇。被执行人莫运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电力公司职工,住蒙山县蒙山镇。申请执行人成任志与被执行人邱荔春、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邱荔春、莫运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成任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任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得款进行分配,本案已执行到位1815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邱荔春、莫运伟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成任志与被执行人邱荔春、莫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