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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吕邦国与贲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邦国,贲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吕邦国,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贲德平,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问安镇向阳路7号问安粮食宿舍一楼房屋(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问安字第××号)的所有权属吕邦国,该房屋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2010)字第050067号)的使用权属吕邦国,吕邦国可持本裁定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