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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建飞与李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飞,李明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彭建飞,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明岗,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彭建飞诉被告李明岗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佳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明岗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佳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谢春燕、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因需向被告李明岗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彭建飞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交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彭建飞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00元及公告费300元,逾期未预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彭建飞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本院认为,原告彭建飞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彭建飞已预交600元),退还原告彭建飞300元。审 判 长  周佳俊代理审判员  谢春燕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