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金龙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金龙,唐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金龙,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利,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唐金龙因与被申请人唐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金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裁定缺乏证据证明。我要求法院认定唐利占用的道路为公共走道,并且对有关人员占用公共走道的行为进行处理,法院应该管。(二)我起诉要求排除妨害,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也没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唐金龙与唐利对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均尚未取得宅基地所有权证,唐金龙认为唐利翻建后的房屋侵占了公共走道,但关于唐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两审法院所作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唐金龙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