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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万秀环诉被告王雪涛、涞水县顺通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环,王雪涛,涞水县顺通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万秀环,女,195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王雪涛,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涞水县顺通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负责人王泽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环诉被告王雪涛、涞水县顺通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秀环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