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先富与黄启平、杨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富,黄启平,杨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被执行人:黄启平,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杨仁清,女,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启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