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叔凯诉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叔凯,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叔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叔凯诉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李倩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张叔凯银行存款5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解除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倩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叔凯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坤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