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叔凯诉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叔凯,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叔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叔凯诉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李倩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张叔凯银行存款5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解除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倩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叔凯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坤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