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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撒力哈与被告马阿不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撒力哈,马阿不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马撒力哈,男,1970年1月9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马阿不都,男,1958年9月17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撒力哈与被告马阿不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撒力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