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撒力哈与被告马阿不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撒力哈,马阿不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马撒力哈,男,1970年1月9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马阿不都,男,1958年9月17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撒力哈与被告马阿不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撒力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