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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代华诉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不支付宅基地复垦补偿费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华,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代华,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少模,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代表人蔡忠海,男,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代华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不支付宅基地复垦补偿费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安康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代华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代华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