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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林子殷,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卫萍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