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林子殷,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卫萍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