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云婷、过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云婷,过亚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灵山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梅花,该公司员工。被告顾云婷。被告过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云婷、过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无锡灵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