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林胜与黄儒祯、郑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林胜,黄儒祯,郑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魏林胜,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儒祯(曾用名黄儒珍),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郑斌玲,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林胜与被告黄儒祯、郑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良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