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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伟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69-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24XX-X,住所地:招远市玲珑路。负责人张智荣,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8年7月214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80714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在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股金63000股(根据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报告【鲁坤评报字(2014)第30号】)及分红1181.25元至招远市人民法院抵顶贷款6418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周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