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素艳与王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素艳,王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谭素艳,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谭春立,居民。被告:王永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高海深,该支公司经理。地址: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岩,该支公司职员。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中晓,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地址: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素艳与被告王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谭素艳需准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素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素艳撤回对被告王永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谭素艳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