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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春喜与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喜,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春喜,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社管处秋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王俊林,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锦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榆次区。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喜与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