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慎鼎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慎鼎,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徐瑞芳.申请执行人张慎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慎鼎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瑞芳于2015年4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瑞芳称,本院查封的槐中花园第3幢1单元1801号、第4幢2单元1102号、1202号、1302号四处房产系其2014年8月20日全额付款购买,应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徐瑞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本院认为,案外人徐瑞芳主张槐中花园第3幢1单元1801号、第4幢2单元1102号、1202号、1302号四处房产系其所有,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异议应予驳回,案外人徐瑞芳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瑞芳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