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波与周腾腾、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周腾腾,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王波。被告周腾腾。被告张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告张勇名下的鲁G×××××号小客车一辆,现因被告已交纳了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号小客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