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任生林与刘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生林,刘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任生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红利,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红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利归还申请人借款3800元,交纳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红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某某分理处的存款4100元(借款3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候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