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来与谢祖万,程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来,谢祖万,程国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谢来,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涛,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祖万,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国碧,女,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谢来与被告谢祖万、程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祖万、程国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来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青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