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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来与谢祖万,程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来,谢祖万,程国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谢来,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涛,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祖万,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国碧,女,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谢来与被告谢祖万、程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祖万、程国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来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青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