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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邓斯红与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斯红,李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邓���红,女,汉族,1973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茂华,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邓斯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斯红依据已生效的(2015)越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茂华系越西县北城小学教师,除了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李茂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户的工资账户,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2901.8元。李茂华的该工资现被我院受理的李建琼申请执行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中,每月扣划2500元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止。申请人邓斯红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待李建琼申请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完毕,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邓斯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李茂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斯红民间借贷人民币12000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越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俄子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