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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其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其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黄其灶,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其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1)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其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至2017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其灶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其灶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