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巨科、林香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巨科,林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洞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洞头县县前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生坚,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华东(特别授权代理)���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国平(特别授权代理),洞头县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巨科。被执行人林香琴。申请执行人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洞计生征字(2015)第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巨科、林香琴缴纳社会抚养费1072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洞头县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洞计生征字(2015)第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巨科、林香琴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7200元的义务。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郑巨科、林香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另查明,洞头县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于2015年3月19日更名为洞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洞头县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洞计生征字(2015)第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虹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