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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2号原告:蒋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韩某,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