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6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邹亨龙与孙晓萍、袁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亨龙,孙晓萍,袁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647-4号申请执行人邹亨龙,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孙晓萍,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袁永明,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孙晓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晓萍、被执行人袁永明位于芜湖市泰华家园16栋2单元301室房产进行了拍卖,现已成交,由陈磊以473400元购买,并交纳了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晓萍、被执行人袁永明位于芜湖市泰华家园16栋2单元301室房产过户到买受人陈磊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田 黎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