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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闯、李福忱、于腾飞、李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刘闯,李福忱,于腾飞,李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楠,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闯,男。被告:李福忱,男。被告:于腾飞,男。被告:李宝,男。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闯、李福忱、于腾飞、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刘闯达成给付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10元由原告铁岭德胜东农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