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文军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军,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919号原告郭文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冯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郭文军与被告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少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文军、被告冯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文军诉称,原告和冯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日、9月2日,冯磊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冯磊辩称,2014年9月1日的借款1万元,原告实际只给付8000元,9月2日的借款1万元,原告实际给付8500元,扣款3500元是借款利息。2014年11月3日,冯磊偿还3000元,同意偿还剩余17000元,但目前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冯磊向郭文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冯磊今欠郭文军壹万元整。”2014年9月2日,冯磊向郭文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冯磊今欠郭文军壹万元整。”2014年11月8日,冯磊向郭文军还款3000元,郭文军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冯磊还款3000元整。”之后,冯磊未再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冯磊向郭文军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冯磊与郭文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冯磊经催告后尚欠郭文军17000元未偿还,对此债务,冯磊应当予以清偿。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文军借款一万七千元;二、驳回原告郭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冯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