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静平与戴志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平,戴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戴志庆,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静平与被执行人戴志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戴志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2408元至本院。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志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