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静平与戴志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平,戴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戴志庆,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静平与被执行人戴志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戴志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2408元至本院。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志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