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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王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王金水,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XX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家生,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王金水诉与被告王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王金水负担。审判员王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