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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守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7-4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守强在安丘农商行金冢子支行账户。存款39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支行,账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桐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