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志,李欣,袁斌,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申字第0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志,男,1931年2月13日出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张富有,男,1948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欣,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斌,男,1971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文志因与被申请人李欣、袁斌、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志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李欣在明知张文志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骗取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李欣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三被申请人签订阴阳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款的征收,属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所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逃避税收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和恶意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2009年4月13日李欣与袁斌签订��编号为C75782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阳合同)无效,确认2009年4月13日李欣与袁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阴合同)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袁斌提交意见称:李欣与袁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税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整体效力。答辩人购房时属于善意,与李欣没有任何恶意串通的事实。答辩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法院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本案中,袁斌与李欣在涉诉房屋交易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不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成交价格为888000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而编号为C75782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缴纳税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文志以李欣、袁斌逃避税款,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李欣、袁斌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李欣在出售房屋时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袁斌有理由认定李欣对涉诉房屋享有处分权。袁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对价,依法办理了涉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占有涉诉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文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文志所称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张文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兵书 记 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