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颜承平与赵西权、赵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承平,赵西权,赵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颜承平,男。被执行人赵西权,男。被执行人赵昊,男。申请执行人颜承平与被执行人赵西权、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承平与被执行人赵西权、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瑞生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