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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颜承平与赵西权、赵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承平,赵西权,赵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颜承平,男。被执行人赵西权,男。被执行人赵昊,男。申请执行人颜承平与被执行人赵西权、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承平与被执行人赵西权、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瑞生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