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高元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胜兰、王华斌,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65号12楼。法定代表人蔡绪波。被告童晓宇,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童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童晓宇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