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与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被执行人: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与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凡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车辆。续封期限为壹年,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