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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媲尔涂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媲尔涂料有限公司,重庆爱尔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媲尔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广建。委托代理人潘白桦。被执行人重庆爱尔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爱尔特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爱尔特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82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898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