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阳某某,女,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