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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管祥,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曹博,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临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博偿还借款人民币251170.68元,负担执行费36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递交的(2015)西临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中所述申请人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分社,其在申请执行书中写明的申请人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显然执行依据中的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存在身份差异。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