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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立霞、胡寅与胡寅、周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霞,胡寅,周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18号原告:范立霞。委托代理人:李培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寅。委托代理人:孟晓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霞诉被告胡寅、周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立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