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卫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兵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卫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卫兵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张卫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卫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卢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