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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永山诉刘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山,刘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山,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刘风胜,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山与被执行人刘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